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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華東政法法學考研真題及參考答案:辨析題第4題

  考試科目代碼:801

  考試科目:法學綜合

  考試日期:2017年12月25日下午

  二、辨析題(每小題10分,共40分)

  4.馬某與前妻張某育有二女,張某死后,馬某與趙某結婚。后馬某去世。馬某的兩個孩子與繼母趙某就遺產繼承產生糾紛。據了解,馬某生前在上海閔行區(qū)、靜安區(qū)、長寧區(qū)擁有數套房產,三個轄區(qū)內的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都具有管轄權,馬某的兩個孩子經過與律師的商討,最終決定向上海靜安區(qū)對繼母進行起訴。結合案例辨析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的區(qū)別。

  【參考答案】

  答:共同管轄,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訴訟案件都有管轄權。這種情況既可以因訴訟主體或訴訟客體的原因發(fā)生,也可以因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發(fā)生。(1分)

  選擇管轄是指某一案件發(fā)生后,由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或者由于案件主體或客體的牽連關系,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院對該案件都享有管轄權時,由當事人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起訴訟。(1分)

  在幾個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就形成了管轄權的積極沖突。解決管轄權沖突的最主要的辦法,是賦予原告選擇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訴。如果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2分)

  首先,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從人民法院角度是共同管轄的,從當事人角度則是選擇管轄。馬某生前在上海閔行區(qū)、靜安區(qū)、長寧區(qū)擁有數套房產,三個轄區(qū)內的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都具有管轄權,這是共同管轄的情形,同時,在此情形之下,馬某兩個孩子有權向任何一個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決定向上海靜安區(qū)對繼母進行起訴此乃選擇管轄。(2分)

  其次,共同管轄是選擇管轄的前提。法律沒有規(guī)定某個案件由數個人民法院共同管轄,就不存在該案當事人選擇管轄的法院。如果不是因為馬某有多處不動產遺產,可以由多處不動產所在地共同管轄,則就不存在馬某女兒對管轄法院進行選擇的問題。(2分)

  再次,選擇管轄使管轄權最終確定。雖然法律規(guī)定對某個案件,幾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但案件的審理只能由其中一個法院進行。如果沒有當事人的選擇,該案的管轄就不能最終確定。在實踐中,可能出現(xiàn)原告先后向有管轄權的數個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同一糾紛的當事人雙方分別向有管轄權的數個人民法院起訴的情形。為解決上述情況導致的管轄權沖突,貫徹管轄權行使唯一確定規(guī)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5條采用了先立案原則,即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在該案中,馬某的女兒最終決定向上海靜安區(qū)對繼母進行起訴,則靜安區(qū)法院最終獲得對該案的管轄權。(2分)

  【答題解析】

  該題在歷年真題中不曾進行考察過,考察內容比較理論化,得分率應該不高,很多人分不清楚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辨析題答題過程中對不同的概念進行解釋是首要的,并且是采分點,希望考生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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