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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華東政法法學考研真題及參考答案:辨析題第3題

  考試科目代碼:801

  考試科目:法學綜合

  考試日期:2017年12月25日下午

  二、辨析題(每小題10分,共40分)

  3.甲請求乙支付價款,乙以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為由拒絕支付價款,乙之主張,是行使權利障礙之抗辯權,問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或:甲和乙簽訂某合同,乙遲遲不履行合同義務并主張合同無效,有人人為乙是在主張抗辯權的行使,請辨析上述觀點。涉及考點抗辯和抗辯權)。

  【參考答案】

  答:(此題目因大家回憶而有所偏頗,如乙主張權利障礙的抗辯,則正確;如主張抗辯權,則主張不正確。)(觀點2分)

  權利障礙之抗辯:是指主張請求權根本不發(fā)生。如本題當中規(guī)定的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的情形。這種抗辯在訴訟進行過程中當事人縱然沒有提出,法院也應當審查事實,為當事人的利益,須依職權作出有利的判決。(2分)

  抗辯權,指雖承認他方請求權的存在,但得拒絕履行,亦即對于他方請求權的行使,可以拒絕其請求之權能.(2分)

  抗辯權的類型(2分)

  a、一時性的抗辯權,又稱為延緩的抗辯權,指僅能使對方的請求權在一定期限內或者

  一定條件未成就前不能行使抗辯權。主要有四種: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雙務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b、永久性的抗辯權,指能夠永久性阻止請求權效力發(fā)生的抗辯權。最典型的永久性抗辯權就是時效經過的抗辯。

  抗辯權,其效力是對已經存在的請求權,發(fā)生一種對抗的權利。是否主張,有其自由。當事人放棄抗辯的權利時,法院不得予以審究。只有在當事人在訴訟上主張時,法院才有審究的義務。(2分)

  【答題思路解析】

  民法法綜題每年考察的都比較難,建議大家在復習的時候一定要細致全面,并且要注重理解!不能死記硬背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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