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古代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則朝代中國古代特色制度西周2009-綜-371、五過。法官責任:①惟官②惟反③惟內④惟貨⑤惟來。注意: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
作者
佚名
二、古代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則
朝代 |
中國古代特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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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2009-綜-37 |
1、五過。法官責任:①惟官②惟反③惟內④惟貨⑤惟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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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
注意:子盜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為非公室告,強行告訴要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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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 |
1、告訴與舉劾;錄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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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春秋決獄”。原心定罪。志善而違于法者,免;志惡而合于法者,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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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秋冬行刑”。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執(zhí)行。明清律中的“秋審”制度亦溯源于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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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 |
1、“準五服以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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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官當”、“八議”入律。《北魏律》與《陳律》;親、故、賢、能、功、貴、勤、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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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罪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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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規(guī)定流刑;北周首創(chuàng)五等流刑2、北魏時增加鞭刑和杖刑3、廢除宮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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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2007-綜-60,2008-綜-34,2008-綜-39,2008-綜-62,2009-綜-33,2009-綜-43,2010-綜-69,2011-綜-38) |
1、公罪從輕,私罪從重。公罪是指“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私罪一種是指“不緣公事私自犯者”,另一種是指“雖緣公事,意涉阿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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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區(qū)分自首與自新(坦白),自首原則上免罪,但謀反等重罪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無法挽回的犯罪不適用自首。輕罪已發(fā),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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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論罪從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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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類推原則。凡應減輕處罰的,則列舉重罪處罰規(guī)定,比照后,按減輕處罰處理。凡應加重處罰的罪案,則列舉輕罪處罰規(guī)定,比照以解決重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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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化外人原則。注意:國籍相同采國籍;國籍不同用唐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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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議、請、減、贖、當等特權等級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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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良賤相犯依身份論處。以良犯賤可減輕,以賤犯良加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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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六贓:“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jiān)臨”“強盜”“竊盜”“坐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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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六殺:“謀殺” “故殺” “斗殺” “誤殺”“過失殺” “戲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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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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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官回避:《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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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死刑復奏制:①北魏太武帝② “慎刑”唐太宗實行“三復奏”、“五復奏”。0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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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2007-綜-61,2009-綜-32,2010-綜-33 |
1、折杖法。宋太祖。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換成臀杖和脊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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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刺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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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凌遲。始于五代。《慶元》法定,《清現行刑律》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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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法地法。《窩藏重法》哲宗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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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鞫讞分司制。審、判分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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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翻異別勘。人犯否認口供,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機關重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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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務限法。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日止在“務限”期內,停止民事訴訟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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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南宋宋慈《洗冤集錄》。世界最早的法醫(yī)學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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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燒埋銀。接受刑罰之外,還須賠給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喪葬費。刑事附帶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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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2008-綜-60 |
1、奸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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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充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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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從重從新、“重其所重,輕其所輕” 【其指唐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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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禮監(jiān)監(jiān)刑,錦衣衛(wèi)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責大臣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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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廠衛(wè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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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明亭。政權、紳權和族權結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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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九卿會審(圓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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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朝審。清代秋審、朝審皆淵源于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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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審,憲宗,由太監(jiān)主持會同三法司審案的制度,每5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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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熱審 |
對發(fā)生在京師的笞杖刑案件重審的制度,因舉辦于熱季,故稱“熱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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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
1、發(fā)遣 |
比充軍重。 |
2、文字獄 |
比照“謀大逆”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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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秋審 |
各省上報的斬監(jiān)候、絞監(jiān)候案件?!肚飳彈l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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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留養(yǎng)承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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